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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16时41分,杨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威县中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洺水路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中由于王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其头部先与汽车前挡风玻璃处发生撞击,在倒地时头部又狠狠的摔到路面上,造成王某头部受伤。
威县交警温馨提示:驾乘电动自行车,请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致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一封信广大市民朋友你们好!
交通安全与你我息息相关,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杜会的和谐稳定。依法文明参与交通,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每个人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我们的出行才会更加安全,社会才能更加文明和谐。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作为短途出行交通工具,方便、节能,深受大家青睐。但由于部分驾乘人员自我保护意识薄弱,驾乘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因缺乏有效保护而受到严重伤害。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而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生命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威县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做到以下几点:
1、驾乘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一定要自觉佩戴好安全头盔,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使用头盔时,一定选择经过检验合格的安全头盔。
3、积极劝告身边的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出行一定要戴好安全头盔。
4、自觉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法守法,养成安全文明出行习惯。
为了您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请您让安全头盔成为您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的必备品,让“戴头盔”成为一种习惯,更成为一种文明。生命只有一次,文明从我做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
来源:威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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