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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通知广大参保居民:
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已经结束,缴费期内错缴、多缴医保费且符合退费条件的,可以按要求申请退费。
一、退费范围
(一)重复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期内(年10月1日至12月25日)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在其他统筹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
(二)死亡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
(三)特殊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优抚对象、原建档立卡户、边缘易致贫人员、突发严重困难人员等城乡医疗保险资助对象,在资助前已经个人缴费的,可到所属村委会登记,不用提供申报资料,由各乡镇、社区汇总信息上报。
(四)其他符合退费标准的人员。
二、业务受理时间
年3月1日至年3月25日。
三、提供所需材料
参保人根据退费原因提供以下相应资料(一式三份,税务、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人各一份):
(一)需提供资料
1.退费申请表。
2.退费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退费人申请退费社保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二)其他补充资料
1.重复参保人员需提供保留参保地医保部门开具的参保凭证。
2.死亡人员需提供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注明死亡日期)或火化证复印件。
3.其他符合退费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为方便退费,退费人员可到社区办、村委会领取退费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善各项申请资料,由乡镇、社区汇总后,统一报送至税务部门。
(二)初审。税务局负责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核,确定申请退费单位费款已缴入国库。对于情况属实的,填写《退费汇总表》,与退费相关纸质资料一并传递至医保经办机构;对于不符合退费条件的回退至受理部门。
(三)复核。医保经办机构收到退费相关资料后,进行复核,并向上级医保部门提交退费申请。
(四)退付。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的退费申请,将费款从医保基金专户划至医保基金支出户,医保经办机构将退费款项通过医保基金支出户退还参保人银行账户。特殊群体人员退费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退还至各乡镇账户,由各乡镇进行发放。
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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