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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年以来,威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非法吸收共同存款案件13件,判处罪犯25人,涉案金额高达2.6亿元。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使公众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和典型表现形式,远离非法集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例一
王某1、王某2夫妇二人以家电门市资金周转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王某1、王某2夫妇在威县县城内经营两家电器门市。年起,二人以经营门店需要周转资金为由,未经银保监部门批准,向亲戚朋友、乡亲街坊、生意伙伴、顾客等群众借钱,月息1分至2分不等,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其他群众听说在王某1、王某2夫妇处存钱利息高,基于对王某1、王某2夫妇偿还能力的信任,也纷纷将钱存到此处。二人给存户出具手写借据。年12月,王某1、王某2夫妇经营门店资金链断裂二人外出躲债。年至年12月,王某1、王某2夫妇向名群众非法吸收存款约余万元;至案发,已支付本息余万元,尚未偿还万元左右。
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王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将查封、扣押财物赔偿给全部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2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名存款人经济损失。
案例二
刘某某、赵某某夫妇二人以家电门市资金周转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年至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夫妇在威县章台镇以经营家电门市为名,在没有经过银监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吸收存款,对存款人数额没有限制,并支付给存款人高额利息,利息为年息1分钱,同时向存款人出具了存款凭证,截至目前涉及人数人,涉案金额.万元没有返还,其中赵某某协助刘某某吸收金额为.04万元。
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群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某某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名存款人经济损失。
近年来,我县屡屡出现犯罪分子因出现资金链紧张,违法以高息诱惑不特定公众存款,通过群众之间的口口相传达到获取高额资金非法目的的案件,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上述两个案件的被告人看似经营规模壮大,实则内部流转资金已然很紧张,不然犯罪分子也不会吸收存款,他们通过这种方式吸收存款并持续支付高额利息,资金链断裂是迟早的事,造成了重大后果。在此要提示广大群众,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在投资理财市切莫贪图高额回报而盲目投资,不能。让高利息蒙蔽了双眼,理性选择理财方式。
1、面对投资时,广大群众一定要做到四看:一是看融资的合法性,是否取得相关批准;二是看宣传内容,有无虚构夸大;三是看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经营;四是看参与群体。
2、面对高额回报的理财,还要做到三思:一是否真正了解实情;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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