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研究法治的历程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法律的起源问题。早在人类原始社会阶段就已经产生了原始习惯和原始戒律,这是人类法律及法律文明的直接来源。而这些原始习惯和戒律,则又直接来源于人类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对于社会秩序和生活规则的强烈需求。
法律与国家一样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萌芽和出现,是要早于国家出现的时间的。法律的发展历程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对于所积累的政治和社会经验的一种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并且服务于社会,它所反映和表现出来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皆是人类和社会发展的产物和结果。因此,我们在研究法律现象时,必须要认真了解和掌握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和发展阶段的特点,否则,就得不出正确的结论,甚至会走向事实的反面。
古代西亚地区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摇篮。现在已被人类社会所认可和正在适用的诸多法治精神、制度、规则,均来源于古代西亚地区,那被人类已经热炒了数百年的古代希腊、罗马的很多法律制度的渊源也来于此。我们绝对没有理由忽视对于这个地区法律文明的研究和重视。它们是架接人类古代法治文明与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的桥梁和纽带。如果说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法律制度是欧洲法治文明的摇篮,那么,古代西亚地区的法治文明则完全可以看作是整个人类世界法治文明的摇篮之一。古代西亚地区成功地将“君权神授” 理念播撒于人间;成功地把神的意志与人间的习俗融合起来;隐含了诸多的现代法律规范的精神、观念及其基本制度的影子。因此,不论从人类法治文明的具体理念、典章、制度的渊源层面,还是从对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历程的影响力层面,古代西亚地区的法治文明,都是人类法治文明进程中当之无愧的发祥地之一,在世界人类法治文明史上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古代希腊的文明是人类文明史上一朵耀眼的奇葩,它的文明成果至今仍在深刻地影响着当今世界。从法治的角度,古希腊是世界上第一个公民能参与国事的国家。这样的民主政治以自由和平等为条件,言论自由使批评和涌现新思想成为可能。它所创造的雅典政制体系,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人类最早的民主政治体制。这种政治体制带给后世以深刻的影响,欧洲文艺复兴之后所兴起和倡导的政治体制,应当看作是雅典政制的延续和发展的结果。古代希腊政治体制应当是后世欧洲政治体制和政治文明的摇篮。直到今日,人们只要一提起古代的民主制度,首先想到的就是古代希腊雅典所创设的那套政治体制。它的巨大的历史影响力直接推动了人类法治文明的进程,是人类文明史上一盏不朽的智慧之灯。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些伟大的名字同样是古希腊的骄傲,他们所创立和提出的闪耀着伟大智慧的法哲学和政治学、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和思想,更是古希腊遗留给后人的不可多得的精神财富。这些精神精品至今仍焕发着熠熠光彩。而把实在的事物抽象化,提出种种似乎不可能实现的幻想,恰恰是古希腊文明的主要特点。因此,直至现在,人们还是认为,构建西方的现代法律思想的基础和来源仍然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因此,我们似乎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雅典式的政治文明是欧洲现代各国政治体制的滥觞,那么,罗马式的法律文明,则是欧洲现代各国法律文明体系的摇篮。正是这二者的结合,才构成了当今欧美世界的法治文明。
也许是精湛的建筑艺术激发了罗马人在构建框架、结构和体系方面的特殊才能,在法治方面,罗马人同样构建起了一座宏伟的大厦。除了共和国时期的公元前449年颁布的《十二表法》之外,在公元6世纪颁布的《国法大全》更是罗马奉献给人类的巨大的政治、法律财富。这个财富是引导人类走向更加辉煌、灿烂的法治文明社会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因此,罗马法一直被认为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先驱。查士丁尼宣告了古代世界的结束,在他的统治时期,罗马法第二次登上了其发展的顶峰。
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在西方社会,宗教与法律之间的联系至今并未彻底消失,两者是从不同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