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问快答美国总统选举为什么要用选举人票为

建国之后的年,美国举行制宪会议,总统选举的方式成为了重要的议题之一。

制宪会议会议提出了四种方案:由全国人民直选,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国会选举,由选举人团选举。

由全国人民直选:

从开始,大部分会议代表就反对该方案。

其一,美国国家幅员辽阔,当时已经达到了万公里,交通十分不便,选举极为困难。

其二,代表们担心民众不具备政治素养,容易受到一部分阴谋家的蛊惑。典型的例子就是,全公民参政的雅典就因为普通民众受到了主战派的蛊惑,撕毁了与斯巴达的停战协议,开启了第二次伯罗奔尼撒战争,最终葬送了整个雅典。也同样的,公民们的嫉恨形成了多数人的暴政,最终杀害了苏格拉底。

其三,一人一票对于人数较少的州来说,无法体现出自身的意见,受到了多数人的政治裹挟。所以,最终放弃了一人一票的方案。

由各州州长选举:

州长选举的方式同样受到了大多数会议代表的反对,其原因在于,美国人刚刚从英国人的压迫下解放出来,对于精英政治有着天然的抵触。如果州长选举总统,极可能会形成上层精英阶层的利益互惠、私相授受,无法真正代表民意。对于坚持普通人持枪权的美国人,这种选举方式无法接受。

由国会选举:

国会选举方案最初是得到很多代表支持的,会议代表谢尔曼就表示“由国会选举,并且要总统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威尔逊、麦迪逊等人则反对该方案,认为“如果总统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总统不过是议会的产物”。议会体现了民主思想,却有着效率低下的天然缺陷。如果总统代表的行政权也依托于议会,则会极大降低行政效率及灵活性。通过双方辩论,最终威尔逊等人说服了其他代表,放弃了国会选举的方案。

不过作为对选举人团方案的补充,如果选举人团结果存在争议,被最高法院宣布无效的情况下,国会可以对总统候选人进行补充选举,产生出总统。

由选举人团选举:

经过多种方案的对比,在立法、司法、行政的三权分立的前提下,会议代表经过妥协,最终选择了选举人团方案,即选举人代表民众选举总统。

在选举人团制度下,美国国会分位参议院和众议院,国家议案需要通过参众两院通过之后才能生效,而每个州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分别设有席位。

参议院的席位是每个州有2个席位,这样能够防止大州侵犯小州的权益,体现了各州之间的权益平等。

众议院的席位是根据各州人数划分的,人数较多的州拥有更多的席位,体现了民主的核心,即少数服从多数。

各州的选举人票票数与参众两院的席位数一致,取得过半票数的总统候选人获胜成为总统。

选举人票“赢家通吃”的原因:

经过制度的演变,最终各州的选举人票实行”赢家通吃”的方式,即该州获得支持率最高的候选人取得所有的选举人票。这种方式使得总统选举可以快速产生选举结果,避免了马拉松式的多轮选举。同时,由于小州的票数整合到了一起,所以让总统候选人必须要重视每个州的投票,也保证了小州的利益。

当然,由于该制度对较小党派十分不利,也变相催生出了美国的两党制。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总统选举时以代表各州的选举人投下各自的选票为准,所以历史上也存在过选举人“叛变”的事例,即选举人不按照该州民众投票结果投票给指定候选人,而是投给了其他候选人。不过,往往“叛变”会让选举人失去信誉,从而毁掉自己的政治生涯,所以“叛变”的事例也是凤毛麟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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