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以来欧洲古希腊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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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初期,欧洲大陆开始展开系统化的古希腊法研究,其主要研究对象为希腊荷马时期至希腊化时期希腊语系人种所适用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以公元前5—前4世纪雅典人的法律为主,同时也包括马其顿希腊化王朝(埃及托勒密王国、塞琉古王国、中亚巴克特里亚(Bactria)王国)统治下的埃及、叙利亚等地区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国家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起步于17世纪初期,但系统化、学术化的研究成果主要出现于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时至今日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研究体系。近代以来欧洲的古希腊法律史研究概述在19世纪之前,欧洲的古希腊研究处于萌芽和初创阶段。16世纪法国人纪尧姆出版了拉丁文版《希腊语评注》(),最早对古希腊的个别法律制度做出了详细具体的介绍。17世纪,德国法学家马夸特出版了拉丁文版《战神山议事会判例集》(),最早对古希腊法展开系统研究,同时期的法国胡格诺派牧师塞缪尔也在随后出版了拉丁文版《阿提卡法》(),对雅典城邦所处的阿提卡半岛地区法律制度进行了总体性介绍。后两部著作是迄今为止欧洲大陆关于古希腊法研究最早的学术著作。19世纪初期,欧洲大陆展开系统化的古希腊法研究。近代西方学者对古希腊法的研究,在早期主要以德国学者为主,他们奠定了这门学科的基石,其次是法国和意大利学者。到20世纪70年代英语国家从事古希腊法研究的学者只有英国的迈克·道威尔教授。他在年出版的关于雅典法律的研究著作时曾抱怨说:就这个题目而言,德国人已经有许多著作讨论细节,但是英语国家中尚没有令人满意的著作。不过从目前来看,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观,我们可以看到有相当数量用英文出版的相关学术著作和文章出现。其中的代表性成果为年由加加林和科恩主编的《剑桥古希腊法律指南》。在欧洲大陆和英语国家,研究出发点的差异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研究风格和研究进路。在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大多数法学家将雅典法律视为本国法律体系的历史渊源之一,采用法学(即罗马法学)模式进行研究。而英美国家的许多古典史学家并不通晓法学理论和实体法的知识,主要采用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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