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之死少数服从多数就是真正的民

赵明国 https://wapyyk.39.net/doctor/668862.html

众所周知,雅典是西方文明的发祥地,是西方最早实行民主制度的地方。

然而,在以民主和言论自由著称的雅典城邦,人们却以“亵渎神灵”和“败坏青年”两项言论罪,将大哲学家苏格拉底送上法庭,最后将其判处死刑,这也成为了人们长期以来讨论的问题。

公元前年,70岁的苏格拉底被法院传唤。当时的陪审团有人,苏格拉底当众做了申辩,审判按照程序进行了两轮投票。

第一轮投票,票赞成,票反对,法院判处苏格拉底有罪。

接着按照程序,苏格拉底可以再次进行申辩,但是,苏格拉底自负的态度,惹恼了陪审团成员,结果第二轮投票,票赞成,票反对,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

雅典的民主形式是一人一票,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有权对公共事务进行表决。可以说,审判苏格拉底的程序完全合乎当时的民主制度。但是,这种民主制度却导致了不合理的结果。

这不禁要让人思考,广泛运用于西方国家的“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就是真正的民主吗?就一定能保证最后的结果是正义的?

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是有重大缺陷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民众容易受到别有用心的野心家的煽动,出现群体无理性的状态。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中说:

人一到群体中,智商就严重降低,为了获得认同,个体愿意抛弃是非,用智商去换取那份让人备感安全的归属感。

也就是说,民众很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物煽动或蛊惑,从而失去理性判断能力。

我们可以看到,在公众面前发表富有激情的演说时,群体的情绪就会很快被点燃,做出非理性的、狂热的举动,一些政客、销售人员都深谙此道。

就像勒庞所说,群体既能表现出极崇高的献身精神,也可以变成杀人放火、无恶不作的盲流。因此,多数人并不就代表正义。

其次,普通民众由于专业知识、认知能力的欠缺,很难对一些专业的公共事务做出合理的决策。

科学,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理。在公共事务中,很多问题都需要综合运用各种学科的知识,而且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做出合理的决策。

然而,普通的民众,要么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要么在认识能力上有所欠缺,往往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决策上往往随大流。

例如,哥白尼提出日心说时,在年到年之间,全世界只有10个人支持他的学说,而他也被视为异端,被教会活活烧死。

再比如,年,英国进行了脱离欧盟的公投。在公投结果公布6小时后,根据谷歌大数据调查的结果,英国人在网络搜索的前三大热门问题是“脱欧意味着什么”、“欧盟是什么”、“欧盟有哪些国家”这样的常识问题。试想一下,对这些基本常识都一无所知的民众,能做出什么样的理性决策?

再次,单独的个体具有短视性、自私性,往往不能从长远的、集体的利益考虑问题。

在一人一票制下,虽然每个人都拥有了相同的权利,却不需要承担对等的责任。当公众对一项对社会有着长远影响的事务投票时,人们往往只考虑自己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国家、集体的长远利益。

西式民主制度,很容易从民主滑向民粹,容易被那些对现实不满却又自私短视的民众所绑架。

年,奥巴马第一次竞选总统时,就承诺修建高铁,但一直到现在也没有修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众不赞同拆迁。

中国古人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重个人、轻集体,这是西方民主制度的重大缺陷。可以看到,很多追求西方民主制度的多民族国家,比如苏联、前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面临的结局就是国家解体。

我们再回到苏格拉底之死的事件中。当时雅典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团的法官群体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签决定的。

这些普通民众,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对苏格拉底的哲学知识也一窍不通,对他的申辩根本无法理解。

同时,没有任何法律来约束陪审团成员,他们无需对自己的行为负任何责任。

总而言之,陪审团成员的审判就具有很大的盲目性、随意性,也就无法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雅典民主制是以“民主”的名义,实行了多数人的暴政,是存在很大缺陷的。

18世纪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过质疑:“同意某一主人的一百个人,又何以有权利为根本不同意这个主人的另外十个人进行投票呢?”

因此,一人一票制、少数服从多数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无法保证结果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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