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菲阿尔特改革后,庞大的陪审法庭制度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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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不止一次地强调雅典水师的发展与政治变革的关系。在他看来,希波战争以后,由于以平民为主体的雅典水师建立了海上霸权,平民感到他们在城邦中确实占有重要地位,从而大大加强了民主力量。

平民领袖们借用平民的力量,压倒了贵族的势力。易言之,希波战争后雅典民主的发展,更多地来自提洛同盟建立后雅典公民精神状态和参政意识的变化。随着平民自信心的增强,他们开始广泛而充分地行使他们的各项权利,在政治生活中更加活跃。就政治制度的变革来说,伯里克利时代主要有以下各项。

政治津贴制。埃菲阿尔特改革后,庞大的陪审法庭制度随之完善和确立,公民大会、议事会所要讨论的事务相应增多,需要更多的公民直接投身于雅典政治生活。陪审法庭的成员每年达人,约占雅典公民人数的1/6。议事会议员达人,另有人候补,且不得连选连任。两者要想正常运转,都必须依靠大多数公民的积极参与。

此外,为管理雅典本邦及其帝国的事务,雅典还有大批处理各类专门问题的官员。而就当时雅典的绝大多数,尤其是第三、四等级的公民来说,家道不过小康,虽无隔夜乏粮之虞,但绝不可能让他们放弃生产全身心地投入政治活动。基于此,伯里克利在公民大会中提出建议,向陪审法庭的陪审员支付薪金。大约稍后一段时间,执政官、议事会议员也都获得了津贴。

重建地方法庭。地方法庭或者乡村法庭始建于庇西特拉图时期,目的是加强中央政府权威,打击地方贵族的势力。在希庇亚斯被赶出雅典后,该项制度很可能作为僭主政治时代的暴政被废除。伯里克利时代将其恢复,目的大概与引入公职津贴制一样,削弱贵族在地方政治中的影响。

须知雅典国家机构虽号称完善,但仍留有许多空白,在德莫等基层组织中缺少司法系统就是其中之一。阿提卡虽然面积不大,但有些地区距雅典城仍较远,其东北的马拉松距雅典的最近距离为37千米,较平坦的大道则达42千米。步行几乎要一天。

农民们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向雅典的陪审法庭提出,一些相对较小的案件或纠纷只能就地解决。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地方上的贵族提供了施加影响的机会。因此,作为陪审法庭的补充,雅典建立了30个地方法庭。因30之数正与雅典的30个三一区吻合,因而人们推测可能每个三一区有一个法庭。

执政官向第三等级公民开放。执政官作为雅典最重要的官员,在公元前6世纪到希波战争前通常都由雅典最显赫的政治家担任,负责雅典的日常事务。克里斯提尼改革后,公民大会,议事会和将军的作用日益突出,执政官的地位与影响已逐渐下降。

公元前年执政官由直接选举改为抽签以后,雅典有雄心的政治家们大多转而争夺将军之职。陪审法庭发展起来后,执政官的司法权力相应被削减,仅限于裁判较细小的案件,其重要性进一步下降。但执政官与议事会议员的不同之处,在于他需常年执行公务,充任者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生产劳动,故非小生产者所能为。

津贴制的引入解决了这个难题,所以到公元前年,执政官职位最终向第三等级公民开放。这样,雅典大约半数以上的公民均有资格当选那昔日只有贵族才能问鼎的重要官职,标志着雅典政治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

公民权法案。公元前年,伯里克利提出的有关公民权的建议经公民大会批准成为法律。该法规定只有父母双方均为雅典公民者才有资格成为公民。在此之前,雅典的公民资格大体放得较宽,只要父亲是雅典公民,且出自合法婚姻,便可被接受为公民。

此时伯里克利提出这样的建议并得到公民大会的批准,很可能是到公元前5世纪中期,随着雅典成为爱琴海世界的经济中心,雅典公民与外邦交往日益频繁,雅典人与外邦人通婚者日益增多,公民人口有无限扩张之势,与城邦实行的直接民主之间显然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故伯里克利希望通过严格公民资格来限制公民人口的进一步增长。

同时,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权日益成为一种特权。雅典作为霸主城邦,又是民主政治最完善的城邦,其公民权不仅意味着政治权力,还有实际的经济利益,雅典人逐渐意识到公民权的价值,不愿再与更多的人分享,也在情理之中。两者合一,促成了公民权法案的通过。

公元前5世纪中后期雅典民主成为希腊城邦民主的楷模,与雅典当时控制着提洛同盟各邦的贡金,资产雄厚有着较密切的关系。

贡金。提洛同盟初建时,各邦有钱出钱,有船出船。阿利斯提德第一次确定的贡金为塔兰特。后来,一些盟邦认为出船太贵,又不愿随军出征,改出船为交纳贡金。公元前5世纪中,雅典开始摆出霸主的架势,脱盟失败的城邦几乎一律被降为交纳贡金的盟友,使贡金的数字进一步上升。

如果说在提洛同盟早期尚有相当一部分贡金被用于军事行动的话,在同盟金库由提洛岛迁往雅典,尤其是《卡利亚斯和约》签订后,贡金便有了较多结余。到伯罗奔尼撒战争爆发前夕,雅典卫城中仍有塔兰特的存款。

它使雅典财库充裕,除应付日常军事活动外,仍有余力从事修建卫城、城墙等规模巨大的工程,支付雅典各级官员的津贴,维持全希腊最强大的水师,使雅典以希腊最强大国家的面貌出现。正因为有了充裕的财政收入,雅典十分广泛的津贴制才成为可能。确实,雅典帝国崩溃后,雅典民主不仅继续存在,而且十分稳定,意味着雅典民主并不依赖于盟邦的贡金而存在。

但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公元前4世纪雅典水师远不及其在公元前5世纪强大,国家对富人征收的财产税也更加频繁,富有公民与贫穷公民之间的关系也不及伯里克利时和谐。雅典财政还经常处于捉襟见肘的窘境,表明盟邦的贡金对雅典民主的发展并不是没有影响。

军事殖民者。雅典公民的主体是中小土地所有者。所谓民主,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中小所有者通过斗争摆脱了贵族压迫并取得政治参与权力的结果。但不同等级的公民占有的土地很不平均。如果说第三等级的公民尚可维持,第四等级的公民单纯依靠土地就几乎无法生存了。

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夺取盟邦的土地,将雅典公民尽可能变成小土地所有者。奇蒙在夺取埃昂、斯库罗斯之后,便驱逐当地居民,以雅典人居之;围攻塔索斯期间,奇蒙企图在色雷斯进行大规模的殖民活动。

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广泛在盟邦土地上安置所谓军事殖民者。这些人中大概只有一部分定居在盟邦土地上,部分人仍留在雅典,并保留公民权。据估计,雅典控制其同盟期间,这样安置的殖民者约有1万之众,几乎占雅典公民总数的1/4。这样做的结果,当然会引起盟邦的仇恨,特别是当时土地被视为主要财产。

土地占有与公民权紧密联系的体制,更使这种夺占土地的行为成为众矢之的。但这一政策给雅典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相当一部分第四等级公民上升为第三等级,成为家道小康的中小所有者,使本已相对稳定的雅典公民集体更加巩固和壮大,并使中小所有者成为雅典民主最坚决的支持者,为雅典民主的繁荣创造了坚实的社会与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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