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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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包含:

考试知识点1:楔形文字法

(1)楔形文字法,是指由古代西亚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居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

(2)楔形文字是由苏美尔人发明,这种文字是用削尖的芦苇秆、木棒或骨针等特别书写工具刻画而成,字划先重后轻,以三角顿点延伸而成笔直的楔形,故称楔形文字。

(3)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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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知识点2:汉谟拉比法典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是世界上保存比较完整的最早的成文法典。该法典现存于法国巴黎的卢浮宫。

《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

结语部分主要是告诫后人要严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它,并诅咒不遵守法典的人必将受到神意的惩罚。

考试知识点3:古印度法的渊源

(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用诗歌体裁写成。

(2)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以散文体裁写成。

(3)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以诗歌体裁写成。其中最为著名的法典即《摩奴法典》(又译《摩奴法论》),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考试知识点4: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1)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口)

(2)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臂)

(3)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腿)

(4)第四种是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脚)

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旃陀罗”也属于“非再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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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知识点5: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考试知识点6:雅典“宪法”

(1)梭伦改革(为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基础)

①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②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③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2)克里斯提尼立法(雅典民主政治最终确立)

①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根据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②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建立人组成的议事会。③颁布《贝壳放逐法》。

(3)伯里克利立法

①保留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②设立共有人的陪审法院作为雅典的最高司法机关。③实行公职津贴制度。

考试知识点7: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

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主要表现在:

(1)赋予广大公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实践了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平民政治。

(2)初步建立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分立和权力制约机制。

(3)公职人员实行抽签选举,轮番执政,否定了门第、财产以及政治特权。

(4)确立了体严密的监察弹劾制度。

作为奴隶主的民主政治制度,雅典“宪法”也存在不可避免的诸多历史局限:

(1)从雅典“宪法”的运行实践来看,实际能够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

(2)参加民众大会可以得到津贴,但是,要求农民不顾农时,实际也不可能。

(3)从雅典民主政治制度本身来看,提出法案,还必须经过复杂的程序才能成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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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知识点8:雅典司法制度

阿留帕格斯是最早出现的法院,其后建立的埃非特法院,梭伦时期建立的赫里埃,即陪审法院后来逐渐成为雅典最重要的司法机关。

考试知识点9: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十二表法》的制定

二是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市民法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

(2)最高裁判官

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汇集而成为“最高裁判官法”。

为了调整外来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罗马国家设立外事裁判官。

(3)万民法

万民法主要来源于罗马法固有规范,同时也吸收了其他民族的规范。与市民法比较,它具有简易、灵活、不拘形式等特点。因此,更加符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三是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

他们的任务可大致归纳为四项:(1)解答;(2)编撰;(3)诉讼;(4)著述。

四是《国法大全》的编纂

《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优土丁尼新律》,简称《新律》。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6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以之与当时通行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应。

考试知识点10:罗马法上的身份权

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之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丧失家族权称人格小减。

考试知识点11: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1)私法极为发达;(2)立法形式灵活多样;(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4)立法技术发达;(5)规模宏大、卷帙浩瀚的法律编纂。

考试知识点12: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

(1)罗马法有关司法体系的划分,为西欧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的借鉴与吸收。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辞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它所创立的概念术语,多为后世所继承。

(4)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法学也产生了深远影响。罗马法学家的著作,特别是著名的《学说汇纂》,更是极其珍贵的法学遗产。

考试知识点13:王室法令的发展

王室法令的范围非常广泛。①按其性质,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②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习惯法的法令(需民众大会同意)、独立法令(需高级僧侣和世俗贵族组成的御前会议同意)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

考试知识点14:财产制度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对土地的权利,依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和地位确定。建国以后,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有: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

特恩权:大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行政权及司法权相结合,使封建贵族势力不断扩大,以致国王不得不承认他们在其领地上的这种权力,授予“特恩权”。

采邑制度:国王封赏的土地需要条件,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以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得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

考试知识点15:教会法的渊源

《圣经》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尼西亚信经》。《圣经》包括《旧约全书》(简称《旧约》)和《新约全书》(简称《新约》)两部分,合称《新旧约全书》。《旧约》成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由“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先知书”和“圣录”三部分组成。

“律法书”是《旧约》的精髓,共5卷,其中的《出埃及记》是最古老的希伯来法律,以摩西“十诫”为核心。

《格拉蒂安教令集》是最早出现的教令集。

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

以上考试知识点不是全部知识点,后续随着学习的深入,还需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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