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长期探索的问题
近些年来,在考察世界历史时,思想探索涉及的一个领域,是在多元文化的框架下,价值观念的历史发展。人类历史发展,不仅展示不同的生产方式、社会形态,也呈现丰富多彩的文化观念。早期的部族社会中,就已经存在一些约束人际关系的行为标准。后来,发展为成套的伦理戒律(规范社会中人群的行为),以及道德原则(深入个人的内心省视)。不同文化中的人们建构了不同的价值体系,它们各自言而有理,顺理成章,既有共同性,也有不相容之处。价值观的冲突,是许多民族、国家之间多次战争的重要原因。
英国哲学家洛克开创了以自由为核心的价值观。自由的意义是: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政府论·下篇》)。承续洛克的思想家们提炼出在自由的基础上的一套普世价值。按伯林的说法,“普世价值……是那些被很多人在绝大多数地方和情况下、在几乎所有的时间里、实际上共同认可的、无论是否在他们的行为中明确表现出来的价值”(《伯林谈话录》)。
这导致一种信念:不同国家的历史发展的路径不同而前景趋同。
哲学家福山提出“历史的终结”的著名论断,其含义是:自由民主制将成为所有国家政府的唯一形式、而且是最后的形式。自那以后的历史进程看来在挑战这个论断。近年欧美许多国家中涌现的反自由民主的民粹潮流,其他地区一些国家的发展也出现动荡反复。
这就引发本文要考察的主题:人类历史发展的路径是否有不同指向?反之,不同国家、民族是否都会走上同一通道,趋向(公认的)理想状态?这是一个难度极大的理论课题。而且,对于学者提出的各种答案,一定会有争议。
最近出版的一本新书,德隆·阿西莫格鲁与詹姆斯·罗宾逊合著的《TheNarrowCorridor》(暂译为《狭窄的通道》,下文简称“《通道》”),提供了他们的研究结果。阿西莫格鲁是MIT经济学教授,罗宾逊是芝加哥大学政治科学与经济学教授。他们还曾合著《国家为什么会失败》(WhyNationsFail),那是一本广受好评也多有争议的书。
在《通道》一书中,两位作者考察了全球范围众多历史实例,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各国历史发展呈现不同路径趋势;如果说,理想状态是以个人自由为核心、富有活力的社会与有效有力的政府达到良好的平衡,那么,通向这个目标的,是一条狭窄的通道。走上这条道路涉及各国的起点条件,以后的发展呈现路径依赖性,上路与沿路跋涉中充满反复试错、多种较量、妥协平衡。
本文借助他们提供的理论框架和概括的范畴,引用此书和其他来源的资料,综述对历史的一种粗线条的解读。期望是,提供一种启发性的视角和看法,既与现实契合,又有助于识古鉴今。
三种利维坦与一条狭窄的通道
《通道》作者从洛克定义的“自由”的视角看历史,聚焦于一个关键因素——政府控制社会的力量,与社会约束政府的能力,这两方面的较量和平衡,来考察历史发展的路径。显然可见,人类社会从部族到建立国家、随后政府建制的发展,遵循多种路径,呈现多样的形态。他们在这样的历史歧趋中,识别、概括出三种有代表性的形式,三个范畴,称之为三种“利维坦”。《通道》作者用“利维坦”指称集中权力的国家政权(Centralizedstate)。与国家政权相对应的是由人和规范构成“社会”。人包括上层精英和平民大众,规范包括指导、约束人们的行动而被普遍接受的规则与信念,以及实存的建制(家族部族、社会团体、地方机构,等等)。在《通道》一书中,利维坦并不等同于“专制”,但利维坦的集中权力和洛克“自由”概念中的个人权利,形成一种对峙。一方面,个人权利需要政府保护,另一方面,个人、社会需要抵制政府取得全面控制的支配地位从而导致个人自由的丧失。
这种对峙关系纵贯人类历史。有些部族始终没能建立国家政权,例如尼日利亚的蒂夫部族,有些国家有政府存在但政府不能正常运作,例如黎巴嫩。这些属于“缺位的利维坦”范畴。有些国家的政府掌握了全面控制社会的力量,例如古代中国自秦始皇以来的中央集权帝制,是“专制的利维坦”范畴的显例。还有一些国家,政府履行了美国宪法首句所言“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的责任,人民享受着自由和各种权利,又通过选举问责制度控制政府。这是自由的社会与负责有效的政府的结合的状态。这个范畴,利用熟知的“关在笼子里的政府”的说法,称为“笼中的利维坦”,原文ShackledLeviathan,即“戴镣的利维坦”,其代表国家是美国、英国。
人类历史发展的多种路径中,通向“笼中的利维坦”的道路,位于“缺位的利维坦”和“专制的利维坦”之间,是一条狭窄的通道。三条道路并不趋同。一个国家、社会可以转向、转型,从一条道路拐向另一条道路。换道是困难的,但不是不可能。
下文将考察一些实例。
蒂夫:拒绝建立国家政权的部族
世界上存在一些氏族、部落,维持着传统形态而没有建立国家政权。非洲西部尼日利亚的蒂夫部族(现在人口六百多万)是一例。
蒂夫社会建立在按血缘关系组成的家族、氏族、部族的基础上,依照传统的规范运作。一个突出特点是,那里不存在任何等级制的权力建构。有酋长,但酋长缺乏公认的指挥和支配他人的权力。根深蒂固的社会规范促使人们对权力保持高度警惕,愿意采取行动反对任何扩权的人。
年英国殖民者试图在这里建立国家政权,培养“进步的酋长(pro-gressivechiefs)”充任行政官员,履行行政职务——维护治安、收税、组织劳工修公路铁路,等等。蒂夫民众对此不满,发起抗争,到年,整个地区陷入瘫痪。反叛势力的核心是一个Nyambua教派,其首领Kokwa有巫术,可以提供符咒以防止一种毒素“mbatsva”。在蒂夫语言中mbatsva意为权力,特别是支配他人的权力。这种毒素会在人心中成长,使身染毒素的人去支配他人、杀人、挖坟吃尸。这种巫术属于部族规范的一部分。邪恶毒素mbatsva有双重含义:既指掌权者又指“吸血鬼”。蒂夫民众基于这种规范对新出现的掌权者(进步的酋长)以及整套政权系统的反叛,最终导致英国殖民者的国家建设计划破产。
蒂夫规范中的“掌权者-吸血鬼”观念具有特定的巫术含义。但是,把权力机构及掌权者与某种邪恶事物联系起来,却是世界普遍现象。怪兽利维坦就是一个,还有猛虎饿狼凶龙和其他妖魔鬼怪。这种联系广泛存在于全球各地早期人类的神话、传说、宗教、信仰之中,构成社会规范的一部分。规范的这一部分内容,就蒂夫这个例子看,阻碍了国家政权的建立,造成“缺位的利维坦”。
缺乏有效政府的情况,还有一种类别:存在国家政府,得到国际承认,享有联合国席位,但政府没有治理能力,不能为人民提供权利保障、福利支持。这种情况称作“纸糊的利维坦(paperleviathan)”。这种纸糊的利维坦,徒具虚名的国家政权,在当今世界并不少见。
雅典:自由民主国家的雏形
希腊的独特之处是,很早就形成了众多自治的城邦。雅典是其中的典型。在山冈上建立了卫城,居高可见整个城邦的范围。卫城有王的住所宫殿,神的住所神庙,以及公共集会的场所。政制是从部落制进化而来,保留了一些固有习俗和权利规范。当政者在作公共决策时,要咨询权贵、首领的意见,后者组成一个定期的商议会(council)。城邦是一个共同体,城邦公民参与选举和重大决策,执政官对城邦共同体负责。城邦有收税、司法等行政功能,拥有军队抵御外敌,组织在露天举行的运动会、艺术演出和公共集会。公元前年执政官德拉古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律。
希腊城邦中存在人类社会必定面对的种种问题,诸如政治、经济上争纷,民众的各种不满和抗争。到公元前6世纪的雅典,政体的权力结构发生向权贵的倾斜,世袭贵族(Eupatridae,希腊语“好爸爸生的”)控制了政权。虽然在这些权贵内部仍然是民主体制,但一般民众(公民)缺乏对城邦事务的影响力。更糟糕的是,平原土地被大家族占有。遇到困难时,平民借贷常常以自己及家人作抵押。付不起租金,还不起贷款,就被债主收为奴隶或卖到外邦为奴。因苛刻的债权关系而丧失公民权,引起平民极大不满。
公元前年梭伦当选执政官。当时,雅典存在众多党派,就像存在多种地形一样:有山岭党人,强烈倾向民主;有平原党人,其中许多属于名门望族,最具寡头倾向;有海岸党人,他们倾向中庸的混合体制。梭伦有经商、率军打仗的经历,还是诗人。富人支持他,因为他是富人,穷人支持他,因为他正直。
梭伦执政后实行了史上著名的“梭伦改革”,主要内容包括:解除债务、公民身份与政体改革、选举方法改革。
梭伦改革的成功之处是:既满足平民的政治、经济要求,又不激烈损害精英阶层的利益;既加强国家政权的建制,又确保民众、社会对政权机构、官员的约束和控制。权贵和平民双方都曾经要梭伦实行独裁而压制对方。但梭伦采取了中间路线,维持政权和社会两股力量的平衡,使雅典政体成为“笼中的利维坦”。梭伦改革的路径,正是朝向那个模式的“狭窄的通道”。
梭伦改革之后百年间,雅典达到鼎盛时代。
英国:走上通道的过程
考察英国的历史,要从罗马帝国的崩溃讲起。
公元年,日耳曼“蛮族”攻陷罗马城,罗马帝国灭亡。在此前后,日耳曼部族之一的法兰克人在现在法国范围建立强大王国。其他一些日耳曼部族,盎格鲁、萨克森、诺曼人等,先后进入不列颠岛,建立了一些相互征战的王国。年,法兰克王国境内的诺曼底公爵“征服者威廉”率军占领英国,成为英格兰国王。
罗马陷落后四五百年期间,在西欧大陆和英伦三岛,历史发展受到两股力量的主导。一个是日耳曼部族的规范传统,一个是罗马帝国的建制遗产。
日耳曼部族的规范的要素是议事会,那是一种参与式的政体。王服从其规则,咨询社会各方人士意见,确保重要决策得到普遍认同。
罗马帝国建制是集中权力的国家政权,有整套的行政机构与职能官员,从事司法、税收及其他事务。
这两股力量确定了“笼中的利维坦”模式。日耳曼人把议事会带到英伦三岛。盎格鲁-萨克森人把议事会称作“witan”,王位继承由它决定。例如,年,岛西南的Wessex王国对此有如下记录:“无人可以自封为王,但人民可以选择合意者为王;但是一旦尊定为王,他就享有支配人民的地位。”议事会“witan”具备立法功能,王需服从法律。
英国历史遵循这种路径,逐步健全政权机构和法律,由议事会发展出议会,由法律约束君主的原则导致了“大宪章”,“大宪章”的精髓是限制王权,那是现代英国制度的发端。
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到现代自由民主政体,英国走的是相对温和的演进路径。这与年法国大革命及以后多次激烈震荡的过程,对比彰著。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英国在沿着“笼中的利维坦”通道行进的过程中,政权与社会力量的竞争和较量一路延续下来,也曾有激烈的行动。
在英国的普通法中,妇女不具有独立人格和权利。按年一位著名法学家的总结,如下:“通过婚姻,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人:那就是,在婚姻中这个妇女的人格和法律的存在就终止了。”社会在改变。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密尔年就发表《妇女的屈从地位》一文,主张男女的权利和资格平等。年英国妇女开始组织起来,请愿、游行、示威,把自己拴在议会大厦外的栏杆上,在监狱绝食,甚至焚烧首相的夏宅。坚持了十年,到年,政府(立法、行政机构)没有采取行动。6月4日,一位女权运动的重要人物艾米丽·戴维森(EmilyDavison),在一个重大赛马会上,挥舞女权运动的紫、白、绿旗帜,冲向属于英王乔治五世的赛马,人仰马翻。四天后,艾米丽·戴维森因伤去世。五年后,英国妇女争得选举权。但这还只是局部的胜利,选举权只限于三十岁以上妇女。到年,所有成年妇女才终于争得选举权。
本来,实施普选权(不止对妇女,而且对所有公民)是个人自由的实现,也是关锁利维坦的进展,同时,它还是改进政体、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举措。但是,显然,自由的扩展不易,政体的改进艰难。这是一个仍在持续的过程。
美国: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反复较量与平衡
美国的发展承继英国路径,从一开始就走在通向“笼中的利维坦”的通道上。美国革命中两句响亮的口号,“无代表,不纳税”,“不自由,毋宁死”,都带有鲜明的英国色彩。前者是“大宪章”精神,政府征税需得到民意代表同意,北美殖民地人民在英国议会没有代表,因此人们就拒绝纳税。后者则是洛克阐发的自由概念的体现,也是英国历史展现的理想精神的感召。
对美国历史,有一种很普及的粗线条叙事:从“五月花”契约到美国宪法,奠定了美国政体基础。宪法是各方代表反复衡量各种因素、包括理想原则与现实约束而制定出来的(近乎)完美的产品。它体现了自由、分权制约、民主选举等最重要的原则。自那以后,美国沿着它确定的道路前进。
实际的历史比这种叙事更复杂。美国道路并非坦途,同样充满政权与社会的对峙折冲。因为宪法是体现美国“笼中的利维坦”政体最重要的文件。
从一个最明显的问题说起:建立国家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人民和社会,但年制定的宪法中没有保障个人权利的条款。并非建国元勋们对此认识不足:主导制定联邦宪法的麦迪逊(后来任第四任总统)建国前参与制定的弗吉尼亚州宪法中就包括麦迪逊支持权利法案;而是他们有审慎的政治考量:建国是首要目标,为了确保宪法得到三分之二的州的批准而生效,在宪法中舍弃有争议而影响通过的内容。与此同时,麦迪逊、汉密尔顿(第一任联邦财政部长)、杰伊(第一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合作写了《联邦党人文集》,对修宪、创建联邦政府做出重大贡献。宪法通过后,在第一届国会上,麦迪逊提出“权利法案”,年在国会通过,年,其中的十项条款成为宪法修正案。现在,这些权利法案条款成为美国宪法的光彩亮点。
接下来,还有一个法理难题。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权利法案中不得侵犯人身自由、不得限制言论自由等等规定,只适用于联邦政府的行动。按照美国宪法,凡是宪法未明晰表述属于联邦政府的权力,就属于“他者”——人民、州政府等。宪法对于联邦政府的明确规定,并不自动就适用于州政府。按照以上判决的解释,州政府不受联邦“权利法案”的约束。后来,有些州通过了自己的“权利法案”。但在南方蓄奴州,黑人奴隶就不享受“权利法案”条款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
年林肯领导北方军在内战中战胜蓄奴州南军。年,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宣布:“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按说,这就终止了奴隶制,并把原有的权利法案条款的适用性扩展到各州了。但是,事情并未到此为止。
联邦最高法院在随后的一系列判例中宣称,宪法规定了州政府不得做一些事(例如与外国缔结条约、发行货币,等等),州政府享有除此以外的权力。特别地,州政府享有“治安权(policepow-er)”,而治安权范围广泛,包括在安全、健康、道德、教育等领域的权力。这样,州政府享有的治安权又被用来架空宪法修正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直到年代的民权运动中,形势才发生实质性转变。联邦最高法院在至年间的一系列判案中,逐项判定宪法修正案的条款(人身保护,正当程序,等等)适用于州法庭诉讼。
联想到美国妇女直到年美国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通过才争得投票权,历史的教训是:自由权利的落实,委实艰难。
现在来谈问题的另一侧面:联邦政府建制的扩展改进。宪法有联邦政府三权分立、联邦和州权力划分等规定,但未提供关于联邦建制的更具体条款。早期,因为它规定联邦政府不得征收直接税,其中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联邦政府就缺乏重要财源。联邦政府可以征收间接税,例如关税,进口关税由本国进口商在海关缴纳。联邦没有中央银行。联邦不发行货币,市面流通商业银行发行的多种货币。联邦也没有在国家的一些重要领域设置机构、享有权力。这些是后来逐步演进改变的。
联邦建制和权力的扩展遭到强力的抵抗反制。突出的例子是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被判违宪的事件。年代,在金融危机导致的大萧条中,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其核心是三个R:救济(Relief)、复兴(Recovery)和改革(Re-form)。罗斯福力图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力、新建一些联邦机构,实现救国济民的目标。他取得重大成功,但他的一些改革举措,包括控制价格、设定最低工资、管控农业、工业等等,也被阻止。新政反对派一次一次把他告上法庭,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多次判他违宪。
由于罗斯福总统的强烈抗争,由于他的反萧条政策取得实效而得到民众支持,也由于联邦建制确实需要改进,年以后最高法院改变态度,不再成为新政的阻力。罗斯福新政留下了丰富遗产,例如在社会保障、医保、济贫等领域的联邦机构法规保留至今,为民众福祉、国家安定作贡献。
在美国,试图扩展国家政权的权力,哪怕出于良好的、合理的动机,也实属不易。更不要说,任何要实行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或者实行独裁专制,那样的企图,必定被社会力量依宪法挫败。
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一些要务,联邦政府权力有限。但美国发展出一种“特色的”公私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成就显著。例如,要修建连接东西海岸的铁路,联邦政府既无权也无钱。它的解决方案是:联邦政府向铁路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以及铁路沿线一定宽度的土地所有权。公司用贷款修铁路,建成后,又出卖沿线一些土地。开发商进而建造了铁路沿线的许多城镇社区。
美国很幸运,一开始就走上了那条“狭窄的通道”,建立了“笼中的利维坦”政府。那并不是胜利的顶点,而是长途跋涉的开端。成功之处是,在政府与社会两股力量推动下,个人自由得以扩展,国家建制功能得到改进。其中有曲折,但是大体上,演进体现了良性互动,二者维持着恰当平衡。这个过程还在继续,也面临挑战和可能的曲折。现在美国社会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