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希腊人最趋近公私二分的是城邦和家庭的区分。正如修昔底德在他记录的伯里克利《葬礼演说》中表明的那样,雅典人肯定区分了一个公民的家务或一个个人的事务与城邦的共同事务。但是,在希腊政治理论中,正如亚里士多德最清晰阐述的,家庭和城邦之间的区分与两种联合形式及统治它们的不同原则(特别是家庭关系的不平等和城邦的公民平等,或者说家庭作为必然王国和城邦作为自由王国)有关。
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一个因为束缚于必要劳动而不被允许进入政治领域的人,与其说是一个与公民相对的私人,不如说是一个与城邦“部分”相对的城邦“条件”。在社会不平等的政治后果问题上,或者说在一种从事必要劳动的生活是否使人没有资格从事政治的问题上,民主派不会同意亚里士多德。但他们会同意他的这个观点:政治领域的独特特征是公民平等,这当然正是民主派和反民主派在穷人和劳动阶级进入这个特权领域的问题上产生激烈争执的原因。
相比而言,罗马人详尽阐述了某些非常明确的公私区别,但这些区别与希腊人区分家庭和城邦的标准没有关系。例如,对罗马人而言,不平等正式地出现在政治领域中,因此也不是区别公私的标准。这当然不是区分一种尊者统治卑者的家庭领域和一种社会不平等者在其中以政治平等者身份对待彼此的公民领域的问题。在罗马,私人性的财产领域中社会不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反映在公共领域的等级式公民身份中。罗马创造了一种新的、或许前所未有的私人领域;他们对于公私的区分代表着一种新形式的二分法,它鲜明体现在位于罗马法律体系中心的公法与私法区分中。
仅存的对这种区分的详细阐述是如此定义的:“公法涉及罗马国家,私法涉及个人利益,因为有些事情属于公共事务,而另一些则属于私人利益。公法包括宗教事务、祭司职权、官员职权。”私法显然是罗马法律体系更主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