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建立前两个蛮族国日耳曼族群机比,法兰克人的政治意识与政治组织水平要低得多。这突出地表现在,法兰克人对王国的认识与前者完全不同。
他们似乎没有从政治上看待王国,而是仅仅把王国看作为一种财产。因此,每当一位国王死后,他们首先关心与必须要做的,不是王位的继承问题,而是怎样在有继承权的人中瓜分王国。
于是,每个父亲都会关心,在自己身后,孩子们能得到一份满意的财产,并且不会由于分配不均使兄弟阅墙。要达到这个日的,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父亲拥有可观的可分配财产。而这一点只能通过不断的扩张来实现。
同时,那些感到自己财产不足的后代,也会通过扩张的途径弥补不足。也就是说,解决财产问题是法兰克人不断向外扩张的一个基本动因。法兰克人不断地向外扩张奠定了“罗马一-日尔曼世界”的地缘政治规模,并因此为欧洲社会的未来发展孕育了一个动力源泉。
但是,由于不断地分土,使法兰克王国经常处于分裂状态。或者说根本不是-一个帝国,而仅仅是-一个法统大屋檐。法兰克人更多地把领地看作是一种财产,而没有进一步理解它的政治含义。
因此也就没人在政治上做更多的文章:分土的后果也仅仅是财产分割性质的,没有政治延伸,也不需要延伸。因此,法兰克王国得以始终以分而不裂的形式存在着,保持着法兰克王国法统的统一性。
法兰克王国这一特点的历史意义在于,它唷了欧洲中世纪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模式:大屋檐下的地区分治。
法兰克王国到了查理曼时代已经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西欧帝国了。易北河以西的欧洲地区除了比利牛斯山以南,几乎都被查理曼征服了。
为了对庞大的帝国进行有效的统治,查理曼颁布了许多法令,形成了法兰克王国法典。同时派出巡查使到各地去监督法典的执行。不过,查理曼的这个目的始终没有达到。
他手中的无边大权甚至不能消天帝国境内四处爆发的地方性和地区性流血事件。贵族家族之间的世仇、土地纠纷引起的私人战争抢劫行为和拦路打劫等暴力行为屡见不鲜。帝国政府无力应付占地为王的地方贵族。如果他们没有公然从中攫取私利,帝国政府更是毫无办法。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兰克王国要想对已征服的地区实行有效统治,必须建立起强大的官僚体系,而不是仅仅派出一个巡查使。
不过,强大的官僚体系是以整个社会的高度发达为基础的。其中既包括了世俗政治的高度发达,也包括了社会教育体系的高度发达和充足的受教育者。而这一切都要以发达的经济和财政做后盾。
然而,法兰克社会的政治发展程度相当低,处在原始社会的末期。而法兰克王国的征服过程又是一个使整个西欧社会蛮族化的过程:政治、经济和文化都在衰退,中最关键的是经济的衰退。
法兰克王国时期欧洲已经逐步地演变成完全的农业社会,但农业的收成比例却很低,只有2:1,贸易也因此变得极其细微了。不再需要货币,以物易物叩可完成。在这样的经济基础上显然无法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因此,早在墨洛温王朝时期,区域月治的政治结构就已经成为法兰克人统治的基本政治形式。萨雷夫斯基说,墨洛温的统治者都是土著人。他们不追求亚历山大那样的业绩。
在被占领的莱酋河以东和罗伊尔河以南的土地上,也不存在一个能够进行全面控制的中央政府。他们尊重所获得土地上的制度体系,似乎是依照罗马传统的形式在当地任命总督、执政官或军事统帅。
因此自己为孕育土生土长的土地贵族创造了条件。如在巴伐利亚,阿基鲁芬格就是那里的法兰克王国的最高统治者。这意味着,无论是法兰克王国还是查理曼帝国,都远不是一个一体化的统一政治实体,而只是一个拥有共同国王或者皇帝的多民族、多文化区域共和体。
法兰克统治者对这个共和体的统治,完全建立在各地区领袖对统治者个人忠诚的基础上。而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有效程度则完全取决于统治者与地区领袖共同利益的大小。
也就是说,到了查理曼时代,已经在欧洲演进了几百年的区域化过程并没有发生多大的变化。这是由欧洲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尽管像查理曼这样有敏锐政治真觉的人感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必要,并进行了努力,但是依然无法根本性地改变上层建筑中存在的致命缺陷。最终,查理曼也必须依循旧制,把帝国分给他的儿子们。
然而这一次,类似墨洛温时代的政治重复机制失去了赖以产生的条件。于是,当查理曼再次分土以后,法兰克土国的政治演绎不再遵循传统规则,而是沿着已成趋势的区域化新轨道向前运行。在这个过程中,各地区的语言、生活习惯、政治生态,法统等都在H益特色化,并渐渐凝聚成有独特性格的区域文化。
基督教在欧洲文化形成中的作用,对“基督教一日尔曼世界”文化多元性的形成也有决定性的影响。从公元6世纪-15世纪的近千年时间里,基督教在欧洲文化领域居统治地位。
然而它刻意要统领的,是人们的意识形态。在这方面,基督教不允许形成任何与其竞争的世俗思想。但是,在世俗文化发展方面,基督教没有任何限制。这样,一方面基督教形成了对西欧、中欧意识形态的绝对控制,任何与其竞争的世俗政治文化都不可能在欧洲存在。
这导致了欧洲世俗政治缺乏思想的指导,因而极其不发达。在查理曼实现了政治统一之后,无法像黄河流域的秦汉王朝那样完成世俗文化的统一:另一方面,基督教不是世俗文化,也不限制世俗文化的发展。
这给多元文化留下了充分的独立发展空间。像法兰西与德意志这样的族群,长期运行在独立发展的轨道上,语言、文化、习俗与传统都相去甚远。布洛赫总结说:“罗马一日尔曼世界处在穆斯林,拜占庭和斯拉夫三大集团的包围之中,汲汲于推进不断变动的疆界。
但其自身也绝非和谐一致。不同背景所产生的差异,已给构成罗马一日尔曼世界的不同社会群体打下深刻的烙印,并具有持久的影响。甚至起点差不多相同的各地区,各社会群体的发展路线在随后也相去甚远。但是,不管这些差异多么明显,我们能不承认在这些差异之上存在一种共同文明即西欧文明所具有的显著性质吗?”
日尔曼社会的自由观念日耳曼社会在组织实践中形成了个非常有特点的原则,即以白由为核心的原则。这个原则与基督教的白治观念相结合,成为后来欧洲文明和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则和观念。这一点构成了欧洲文明与黄河文明的重要差别。在黄河文明中,“自由”这个概念从未出现过。
黑格尔说:日耳曼社会的结合以自由为第一个元素。自由这个元素转入社会关系中就只能造就民众社团。这样,整体就是由这些社团组成的,而每个社团的成员都是作为自由人存在的。
这样,在法兰克王国中,全体成员都是白由人。而社会中心则是围绕着某--领袖或贵族自愿组合形成的。黑格尔认为,这种组合的纽带必定是“忠诚”。然而,以掳掠为日的的征伐组合是难以仅仅以忠诚为纽带来维系的。瓜分战利品应该也是维系这种组合的另一关键性因素。
然而,如果简单的物质利益关系成为维系社会组合的重要因素,“忠诚”的意义就必然会下降。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忠诚”就会动摇,而自愿组合的稳定性就会受到考验。法兰克王国的分分合合证明了这一点。
当领袖人物不能满足全社会的物质利益的时候,多中心就会出现。这意味着,日尔曼社会的关系结构带有导致多中心、多元性社群,乃至多元政体出现的必然性。
法兰克社会结构中存在的多元化因素,与他们生存的自然地理因素,有相当密切的内在联系。这在逻辑上并不难理解:人类毕竞首先是动物然后才是人。
人类属于自然生物链条中的一部分,其生活习性要受制于环境的规范,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形成的早期。西欧与中欧自然地理的特点是,森林密布、河流山脉纵横。于是这片地区被分成许多不同性质的自然区域。
特别是;多瑙河以北地区的土质不肥沃,不利于农耕经济的发展。孟德斯鸠认为,是否拥有肥沃的土地、大平原和一以贯之的大河,是人们是否关心,与能否关心自由的关键性地理条件。拥有肥沃土地的民族都不很关心他们的自由;
他们很忙,只是注意他们自己的私事。只要给他们太平的话,一切政体对他们都是一样的。而且肥沃的地方常常是手原,无法同强者对抗,只好向强者屈服;一经屈服,自由的精神便一去不复返了;农村的财富便成为那里的人民忠顺与强者的担保品。
但在多山地区,人们能够保存他们所有的东西,同时,他们所要保存的东西并不多。他们所享有的自由,就是说他们的政体,成为他们值得保卫的唯一幸福。日尔曼社会与希腊社会的生存环境在性质上及其类似。
以雅典城邦为代表的希腊社会是一个海洋社会,而日尔曼社会是一个森林社会。森林是又一种形式的海洋,即林木的海洋。他们都不是农耕民族,因为他们都不拥有肥沃的土地。因此,日耳曼社会的结构与古希腊时代的社会结构和组织方式极其相似。
在希腊时代,希腊社会在政治上分为一系列主权独立的国家。其公民认识到他们都是同一文化的所有者,但这并未能阻止他们相互之间进行战争。在法兰克人的时代,社会组织情况也大致如此。
对雅典社会而言,民主是最值得珍视的;对日耳曼人而言,自由是最值得珍视的。日尔曼人的这种自由观已经达到了极端的程度,甚至杀人也可以通过交罚金了事。
因为,一个自由人的存在决定一切,并将继续决定一切,他可做他想做的。正如塔西佗所注意到的,个体的这种绝对的价值成了日尔曼社会一个主要的特点因此,他们始终坚持独立、自由,从未被征服过。这点与高卢地区的社群相比显得:特别突出。
这不禁使研究法兰西古代史的布罗代尔产生了颇多感慨,说:罗马征服高卢花了几年时间,控制西班牙费了两个世纪之久;而在日尔曼地区,罗马人则是铩羽而归,不得不放弃他们的征服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