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决诉讼中的疑难问题,并且通过他们在公共事务或私人事务中的辩护帮助处于诉讼中的人,使被击倒的人重新振奋,就像那些在战斗中保卫他们的祖国、守护他们的父母的人一样帮助所有人。在我们的帝国,我们认为士兵不仅仅是那些手持剑盾或者乘坐战车的人,还有那些律师,他们用动听的嗓音作战,守卫着那些处于焦虑之中的人的希望、生活和未来。”《优士丁尼法典》中收录的这则法令,系于公元年3月27日在君士坦丁堡颁布,时任皇帝为安特米乌斯(ProcopiusAnthemius)和莱奥(Leo),主要描绘了当时律师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角色。
这则片段至少揭示了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两个主要背景问题:第一,无论上述片段中的“律师(advocatus)”是否承担着与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完全一样的职业功能,罗马法中已经出现了“律师”这样的术语。在英美学者的相关研究中,不少人认为“职业”起源于中世纪的大学和协会,因此古罗马时期并没有形成律师职业。(1)国内大多学者采纳了这一观点,认为“律师职业滥觞于12、13世纪的英国”;第二,与中国法律传统中那种失德积恶的“讼棍”形象不同,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前引这一出现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文字片段,虽不包含具体的法律规范,更像一篇字里行间洋溢着赞美之情的颂词,但是充分体现了国家治理者对这一职业的认可。而中国的法律传统历来轻视讼师这一群体,西法东渐之前的历代政府,甚至常常通过贬损讼师来实现减少诉讼纷争、限制主张权利的目的。
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重要成员,无论在哪一时代,律师职业之处境都是彼时法律文化现状的缩影。该职业团体的产生与发展,折射出不同的历史时期中诉讼程序、法律职业共同体、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特征。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本,探索西方法律传统中律师职业在上承希腊之源、下启中世纪之流的古罗马文化中得以生成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寻找可资利用的历史资源。
据资料记载,早在希腊的古典时代就出现了对抗式辩论。不过,公元前5世纪雅典城邦的一切制度都以民主政治为基础,而且雅典人并没有将司法职能与政治职能相区别分离,公民大会是实施直接民主的主要机关。体现在司法体系中,公民既是立法者也是审判者。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法庭是最高司法机关,几乎拥有对一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诉讼中,没有专门的主审法官,案件结果通常由陪审法庭投票表决。陪审员则是在年满30岁以上、没有国库债务的雅典全权公民中抽签选举产生,他们没有受过任何专业的法律训练。
在雅典的审判中,“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出庭进行辩护”,不允许辩护代理。由于这一时期的雅典城邦是典型的口述社会,法庭审判中没有严格的规范程式,当事人双方通过互相发表演说,来进行对抗式的辩论,陪审员则根据自己的正义感作出表决。因此,胜诉的关键,在于能否在诉讼演说中成功地说服陪审员相信自己的陈述。如何巧妙地发表煽情的演说来影响陪审员的判断,就显得至关重要。但对于一名普通公民来说,准备一份有理有据的演说词并在众多陪审员面前宣读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尤其是对于那些不善于表达的人来说,这种公共演说式的法庭辩论明显使他们处于劣势。而这直接推动了法庭雄辩术的发展,并产生了一种被称为“演说写手”(λογóγραφοζ)的自由职业。为了能在法庭上得到陪审员的支持、获得理想的判决结果,当事人会聘请这些精通修辞学或演说术的演说写手,向他们提供案件的全部信息,由他们据此来为自己撰写演说词。在准备法庭演说词的过程中,演说写手可能还会反复咨询当事人或者问询证人。然后由当事人把事先准备好的辩护演说词记下来,在开庭时据此为自己陈述辩护。当然,这些演说写手仅仅利用自己的修辞学知识为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演说提供建议,具体的法庭辩护演说还是由当事人亲自进行。
在这些演说写手中,比较著名的有古希腊著名的演说家吕西阿斯(Lysias)。他在发表了《控告埃拉托斯特尼》的演说之后,因为没有获得理想的效果而转行做了“演说写手”来维持生计,并且至少在公元前年到公元前年期间是以此为生,从而留下了很多著名的辩护演说词,例如《控告狄欧季通》。
又如伊塞尤斯(Isaeus),他所留下的大量的与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庭演说词,实际上都是他作为演说写手为自己的顾客所书写的,例如《克列尼穆斯的财产》《门尼克里斯的财产》等。演说写手的收费没有固定的标准,但是会与他们的声誉和能力相挂钩。实际上,成功的演说写手非常像一名律师,他们精通雅典城邦的法律和程序,善于抓住陪审员的心理和发现他们的喜好,同时还擅长根据顾客的年龄、状况和性格来调整演说词,以便听上去是自然地出自当事人之口。
但这些演说写手的工作并未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仅仅是他们维持生计的一种方式。马库斯·法比尤斯·昆体良(MarcusFabiusQuintilianus)在《演说家的习成》(Institutiooratoria)中写道:“应该抨击那些出于不正当的用途而使用雄辩术的人,苏格拉底就因为在自己被控告时吕西阿斯为他书写了辩护演说词而感到不光彩。那时演说写手为当事人撰写演说词,然后由他们自己在辩护中背诵出来是一种风气。这种做法违反了禁止为他人进行辩护的法律。”
但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请求由其朋友或亲人在法庭上代理辩护或补充辩护,这些人被称为“辩护帮助人”(συνóγοροζ)。这些特殊情形主要有两类:(1)不具有自我辩护权的人,包括妇女、年幼男子、奴隶以及已经被判处刑罚的人,例如古代雅典著名的演说家安提丰(Antiphon)在其作品《赫罗多斯的被害》中就提到了妇女的儿子代她提起诉讼;(2)拥有辩护权利但是需要协助的人,例如体弱病残者。在前一种情形中,“辩护帮助人”在法庭上实际就是替代当事人进行法庭演说;而在后一种情形中,这些辩护帮助人的演说则是作为补充。
与可以收取费用的演说写手不同,这种帮助辩护通常是出于亲情或友情,不允许收取任何报酬,但当事人通常会通过赠送礼物来表达感激之情。及至公元前4世纪中期,当事人为了充分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已不再满足于向亲人或朋友寻求帮助,而是将求助范围扩展至所有能带给他们帮助的人,甚至是对方当事人的政治敌人。这实际上也是古希腊时期民主观念不断加强的一种表现。
无论是在提起诉讼之前为他人撰写演说词的演说写手,还是在法庭上帮助朋友或亲戚进行辩护的辩护帮助人,他们通常都是演说家(τωρ)。希腊语中的“τωρ”与拉丁语中的“orator(演说家)”的词根一样,都是说话(rato)的意思;“τωρ”原意就是“说话的人”。在文学作品中,该词所包含的意思非常多样,既可指演说家或修辞学家,也可指那些教授雄辩术的老师,还可指政治人物。(21)该词在古罗马的文学作品中,又大多被译为“patronus(庇主)”或者“advocatus(律师)”。毋庸置疑的是,古希腊的这些演说家们都具有非常过人的雄辩才能和修辞技巧。源于古希腊的修辞学,被演说家们在法庭上作为辩护技巧运用于辩护当中,成为辩护帮助人和演说写手必不可少的基本功。而修辞学在法庭诉辩中的运用,也使得法庭演说成为修辞学的主要战场。事实上,几乎当时的每一位著名的演说家同时都是一位修辞学家,他们运用这种说服的技巧论证自己的观点,使法官满足自己的诉求。在希腊人看来,法庭辩护毋宁是一场修辞与演说的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