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希伯来人和近代的阿拉伯人把宗教当作主要目标,雅典人搞文学,迦太基人和提尔人搞贸易,罗得西亚人出海远航,斯巴达人打仗,而古罗马人注重公民道德建设。
在经典意义上,“公民”主要指具有某种身份或特定地位的个体,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公民,还是近代西方城市中的公民或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公民,都只是针对个体而言。
每个个人虽然首先实际地关心自己的权益,但若也能时不时地关心身处其中的较大范围的共同体,有关公共福利的事务就不会被公然漠视了。
面对利害相关的公共事务,未曾谋面的人们相互联络、商讨,经过争辩、妥协,在多数相关者中形成共识,在既有程序的引导下制定具有合法性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决策。
这表明充分落实了的公民资格正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先导。
宇宙公民的自我修养
希腊化时期和古罗马时代的斯多葛派代表人物曾经富有远见地提出了“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公民”的概念。
他们主张,由于所有人本性相同、精神平等、共同受自然法的支配,所以,人类就构成了一个情同手足的整体、一个世界国家。
世界的法律高于城邦的法律。
斯多葛派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类观念的一个重大飞跃,即人类的思想意识可以超出现实的经济层面,人类全体可以在更高层面获得统一。
这样的普遍主义思想为近代“人权”概念、近代公民理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遗产。
早于斯多葛派的犬儒派也有类似的思想。
例如犬儒派的代表人物、哲学家第欧根尼称自己是一个世界公民,因为他相信,他所生活于其中的城邦不再拥有对个人之政治忠诚的第一要求权。
他拒绝当时社会通行的一切习俗,主张超越差别的友爱——不仅是人类之爱,还有人与动物的爱。
与后世不同,第欧根尼主要用世界公民权的观念来批判城邦,揭穿世间的伪善,而不是用之构建某种普遍的人类共同体理想。
道德感召下的罗马公民
在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道德感召下,公民于立法、审判、集体决策等管理活动中培养确立了主动精神,并逐步衍化发展为高度发达的城邦政治思想和文化,使共同体与公民在积极互动中达至融为一体的和谐程度。
罗马公民“不仅深深地扎根于历史传统之中,而且作为参与者和观察者,坚定地卷入了非常公共性质的政治领域的实践和仪式”。
罗马公民实践其政治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大会进行的。
“人民大会的经常召开,乃罗马政治的常态,让政治生活具有了公开性和民主性。”
聚集在广场上的人民是城邦主权的具象化体现。
因为无论是法律条款的通过,还是战争与和平的决议,都必须由公民在罗马广场特里布斯大会、马尔斯广场百人团大会或卡比托尔山上的城邦公共演讲后进行表决方能生效。
“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前两者的,而且同样要通过演说进行的,是这两个大会听取死刑案件、就高级官员施加的罚款进行表决的权力。”
开会是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罗马城邦共和时期(公元前年~公元前27年)的人民大会有四种形式,分别为库里亚大会、森都里亚大会、特里布斯大会和平民大会。
在政治上真正起作用的是森都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特里布斯大会和平民大会。
库里亚民会是相当古老的部落会议,代表了基于血缘关系的氏族传统。
随着森都里亚大会和特里布斯大会、平民大会的出现,库里亚民会逐渐失却了权力的意义,更多地作为一种传统礼制和宗教的象征而予以保留。
森都里亚大会(百人团会议)是共和时期最为重要的公民会议,《十二铜表法》将其称为“最高大会”。
会议通常于罗马城界外的战神广场上召开。
集会期间,罗马七丘中的最高峰卡比托尔山上终日飘扬着红色战斗旗帜。
城邦的高级官员选举以及一切重大国事如宣战、媾和、审判、立法等,均需得到森都里亚大会的批准。
特里布斯大会则选举职位相对较低的官吏,所有在部落登记的民众均可平等、自由参加投票,部落民众大会相较百人团会议以等级制方式投票而具有更多民主性。
平民会议是平民自己的议会,会议仅由平民的部落召集与主持。
最初,平民大会的决议作为平民意愿表达,仅针对平民阶层具有约束力,近似于一个共同体内部的规章制度。
在平民的不断抗争下,该会议也逐渐拥有了立法权,其所作决议等同法律,贵族亦需遵守。此外,平民会议的另一重要职能便是选举保民官。
当高级官吏的命令、元老院的决议和拟提交给人民大会的建议有侵犯平民利益的可能时,保民官可以通过行使否决权加以对抗。
城邦与公民
公民对共和城邦的关心、服务以及对伙伴的尊重,其实质是正确处理个人与城邦、个人与他人的关系。
为了实现大自然所鼓励的合群相处,人们必须满足他人、国家对自己的要求,不只为自我一人而劳作。
对城邦,人们应当撇开一切踌躇,踊跃参与社会事务,勇于承担国家重任,并且在治理活动中牢牢守卫人民的利益,实现“人的最高才能”。
对共和城邦的同胞,人们应勤奋工作,使需要他提供以及他应当为之提供物品的人能够生活得舒适和满足,积极履行彼此合作团结的义务,相互体谅、谦让,为共同的幸福作出贡献。
作为联合体的一员,城邦公民必须遵循大自然的指导,通过自己的勤勉、智慧和美德,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统一,使共同体的联系更为紧密。
罗马人将公民自我的价值取向与城邦安全紧密联系,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为了城邦而成为出众的勇士,或者第一流的演说家。
他们认为,只有在为城邦服务甚至献身中才能实现个人价值,这也是践行公民最高道德的唯一途径;离开了爱国,便没有任何德行可言。
因此,当时的罗马人“把给公众做好事,有益于自己的祖国,看得远远胜过个人的不幸。
儿子死在战斗中,父亲得到光荣,他为此而欢欣愉悦,胜过丧子之痛”。
公民与城邦的共生性使罗马人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城邦才是个人自由与利益的保障,爱城邦就是爱自由,因此,如果说“希腊政治的基石是理性”,那么“罗马政治的基石是爱——爱祖国,爱罗马”。
总论
古罗马强调出于道德要求的平等信念,即在共同体范围内每个个体都能享有最基本的尊严,被同胞所尊重,权利得到保护,安全得以保障,整个联合体以道德伦理为联结纽带,以法律为调节手段,最终达至和谐统一。
罗马的共和政制总体上呈现出民主、制衡、平等、法治、合作等特质,公民通过政治实践的洗礼逐渐将这一政治哲学内化为自我价值规范与信仰,从而为法律精神的生发与巩固提供了坚实思想基础。
罗马城邦的权威是被刻意分配而非简单集中的,权力被划分至不同机构以达至相互制衡的目的。
执政官、元老院与公民大会互相合作又相互监督;
身为城邦最高官员的执政官每年需选举出两位,彼此可行使否决权。
公民大会内部又存在分别代表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会议组织——库里亚大会、森都里亚大会、特里布斯大会以及平民会议,通过这四种会议形式,罗马的传统部落贵族、富人阶层以及平民共同行使着公民的政治权利。
这不同于古希腊的政制模式充满了权力制衡与妥协合作的色彩,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权力异化的可能,使公共政治的运行公开透明,培育了民主、平等、公正的共和精神。
正是由于共同体内部各种力量共存合作,各阶层只能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彼此间达成契约或协议的方式满足自身利益诉求,而这种契约或协议即法律。
于是,“法治”便合乎逻辑地诞生了。
法治正是产生于城邦政治实践中,亦是罗马人智慧和理性的体现。
参考资料:
共和时期城邦公民理念与公民要素;古希腊罗马公民社会与法治理念;.1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