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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
在《读理想国领悟西方哲学的源泉(六十九)》中,苏格拉底表示,灵魂如城邦,“有多少种类型的政体就能有多少种类型的灵魂”,他认为“有五种政体,也有五种灵魂”。
坤鹏论也借着政体这个话题,向大家介绍一下理想国的原型——斯巴达的政体,首先这对理解《理想国》大有裨益,其次也可以纠正一些大家对斯巴达的错误认识。
一、两个国王(双王制)
据说斯巴达的贵族寡头当政的体制,起始于两个不同家族的国王,又世袭产生。
这两个家族分别是:较高级的亚基亚德家族,比较低级的欧里庞提家族。
可能是当初两个家族势力相当,谁也无法消灭谁,为了不至两败俱伤,便选择了折中方案——双王的两头政治。
两个国王分别执政,一个掌管军队,一个管理国家,然后依照次序轮换。
从实际效果看,双王制确实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社会秩序与国家声望。
因为同时两家为王,可以利用他们互相倾轧来以王制王,从而避免皇族地位与特权心理使用的绝对主义。
同时,斯巴达对于国王的防制非常严格,比如:国王不得与外国联婚,防其树立外援;又不许二王室互相联婚,防二王的权力合一。
国王执行国教的祭献,任司法首长,以及在战时统帅军队,但是他们的权力极为有限,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不如民主制城邦的执政官,因为他们在所有事务上都必须服从元老院,所以他们更像是精神领袖,在死后会被半神化,实质上没有实权。
二、元老院
元老院才是斯巴达的最高权力,它由包括国王在内的30人组成,国王是元老院首脑。
所谓元老,也就是除了国王之外,其他28人的年龄都在60岁以上,因为在斯巴达60岁以下者都被认为尚未成熟,担当不了这一职位。
不过,这个标准本身很不容易,因为在黩武而艰苦的斯巴达,年龄超过40岁都是难得的了。
我们在《理想国》可以看到,对于统治者的年龄,苏格拉底显然参照了斯巴达,他曾特意提到,“一个好的法官一定不是年轻人,而是年纪大的人”。
元老们由全体公民在贵族中选举出来,并在有生之年保持终身任期。
据普卢塔克的描述,元老的选举方式相当奇特,在遇到有空缺时,候选人逐一沉默地通过公民大会的前方,其中获得喝彩声最高与最长者即被宣布当选,因为这两样被认作为是否得民心的标志。
也就是说,斯巴达人以声音投票,计票员在独立房间内判断声音的大小和长短。
元老院制定法律,对死刑犯执行最高法院权力,同时拟定国家政策。
三、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是元老院下设机构,被认为是斯巴达对于民主的一种让步。
年满30岁的男性公民都有参加的权力,在当时斯巴达37.6万人民中约有名男性拥有这种资格。
公民大会定期召开,一般都在每次月圆日,商议全国性事务,比如:战争、竞技、征税等。
公民大会不能单方面提出动议,却可以对向它提出的议案行使否决或通过的权力,任何立案不经它允许则被视为无效,但是,它只能决定通过与否,却不能对议案进行讨论或修正。
因此,公民大会在本质上讲,就是一种古荷马式的群众集会,公民在敬畏的心情下聆听首领们,或元老会议,或统帅军队的国王们发言。
理论上,决定议案是否通过的权力属于公民大会,但立法者来古格士在斯巴达的法典中设立了一条修正条款,从而将权力交付给元老院。
该条款规定,如果元老院认为公民大会的决定有偏差时,可以当即将该决定加以更正。
所以,公民大会其实受着国王和元老院的制约,最后宣布决定的权柄握在国王和元老院那里。
据说,曾经有一位思想颇为进步的斯巴达公民要求来古格士建立民主政治,来古格士答道:“朋友,请先在您的家庭开始。”其言外之意是说,完全的民主在家庭中都不可能实行,何况城邦!
四、五个检察官(或称公安委员会)
除了上面所说的机构,斯巴达政府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能机构,这是在整个希腊化历史中斯巴达所特有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五个检察官,也可将其称为公安委员会。
这个五人委员会在希腊文称为Ephor,从字面意义上讲,是从上而视之人,相当于英文的Overseer,所以译为检察官,也可译为督政官。
五个检察官每年由公民大会选举,所有成年斯巴达男性公民都可以参选,选举方式和雅典的执政官的选举方式大致相同——采取抽签的方法。
据历史学家论证,民选检察官的制度在来古格士前就已存在,它的基本作用就是要限制国王的权利。
五个检察官就职时的宣誓内容之一就是要监视国王的行动。
并且,任何一个国王出征和外出时,都会有两个检察官跟随并监视其行动。
公元前6世纪中叶,民选检察官的权力已经和两王相埒(liè,同等的意思)。
到了波斯战争之后,事实上它的权力已经远远凌驾于两王之上。
他们接见外国大使,决定法律纷争,统帅军队,并对两王拥有指导、罢黜或惩罚权力。
所以,检察官也是斯巴达最高的监察、审判机构和民事法庭,监督国家一切公权私权,又可召集元老院及公民大会,即便对国王也可以正常行使权力。
检察官的任期仅一年,而且每件事都必须经过五人的同意才有效,所以权力虽大,理论上仍有限制。
不过,由于该职务并无连任限制,这也造成后来检察官成为了斯巴达中最有实权的职务。
另外,民选检察官还将一些斯巴达青年武装成特别及秘密警察,以侦察民众行动,拥有对农奴可以视情况自行决定杀戮的权力,比如:他们就经常秘密消灭那些在战时为城邦勇敢作战的农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对于城邦同样也是危险人物。
据修昔底德记载,在伯罗奔尼撒战争8年后,斯巴达人通知农奴选拔自认为在对敌作战中表现优异的农奴,将奖励给他们自己。其实斯巴达人的真正用意是想做个试验,在他们看来,首先请求获得自由的人也就是意志最昂扬和最容易反叛的。当个被选出来后,这些人被带入神殿,以庆祝他们获得自由,结果,他们皆被斯巴达人杀死。
斯巴达检察官这个职位和机构,我们也可以在苏格拉底的理想的城邦中见到,对于真正的卫士——统治者,苏格拉底指出,除了严格的选择外,还要“随时考察他们,看他们是否能终身保持这种护卫城邦的信念”,这种考察不仅要从幼年就开始,还要在工作中考察,“劳筋骨,苦心志”地考察,以及将他们放到贫穷忧患中,置身锦衣玉食的环境中,进行“反欺骗诱惑的考察,看他们是否经得起”。
当然,我们不要忘记斯巴达是以军立国的典型,它的最高权力和荣誉都在军队里,每一个公民都接受作战训练,从20岁到60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称其全民皆兵也不为过。
五、三个社会阶层
斯巴达的社会阶层分为斯巴达人、庇里阿西人、希洛特人三个阶层,这种阶层是不能改变的种姓制度。
斯巴达人:第一阶层,统治阶级,为征服者多利亚人的子孙,享有完全的公民权者。
他们都住在斯巴达城内,尽管人数很少,包括男女老幼共计3.2万人,却掌握国家的军政大权。
虽有田而不自耕,农奴代其耕种。
他们专门的职业就是服兵役和担任官吏。
庇里阿西人:第二阶层,为多利亚人入侵时,没有抵抗而顺从的居民,共计12万人。
他们从事于工商业而无参政权,有纳税及服兵役的义务。
虽为自由民,但不能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也不能和第一阶层通婚。
他们主要居住在斯巴达城周围及边境山区和海岸地方。
战时需要为斯巴达军队支援。
希洛特人:第三阶层,农奴,被称为黑劳士,据说是根据黑劳士城而命名,该城的居民首先被斯巴达人所奴役。
人数最为庞大的一个群体,合计22.4万人。
他们隶属于土地,与土地结为一体,但其本身和土地皆不得出售,一辈子为第一阶层的人服劳奉养而耕作。
生活在农村上,没有公民权与基本人权,被认为是国家的财产,战时也随第一阶层之后以服军役。
农奴可以随意结婚,任意生育,在田间依自己的方法耕作,在村中与邻居相处,享有中古时期农奴的一切自由。
在节日里,斯巴达人经常灌醉希洛特人,并将他们拖至公共场所任意欺凌。
希洛特人不论如何,每年均要被鞭笞一次,其目的就是要其牢记自己奴隶的身份。
总之,在如此明确的分工之下,斯巴达总能派出最为优秀的陆地军事力量,因为在国内有着1万名什么都不做只打仗的斯巴达人。
由此,我们也很清晰地看到了苏格拉底理想的城邦的三个阶层的影子,不太相同的只是他将第一阶层分为了两个阶层——统治阶层和辅助者阶层,将农工商合并成了一个阶层——工商阶层,但是,其本质含义就是分工,并将这种分工和阶层定义为自然的(城邦的自然形成)、神定的(天赋以及出生时被掺入金属成分)。
正如黑格尔在其《哲学史讲演录》中所说:“这个城邦是斯巴达式的城邦,是一个由工匠和农民、军人、卫士组成的乌托邦。”
六、主要经济政策
可以说,斯巴达所推行的经济制度,完全是为了军事需要和维持斯巴达人的统治地位。
第一,土地国有
为了避免土地兼并现象的发生,从而造成社会贫富差距加大,斯巴达实行土地国有政策。
也就是所有土地属于城邦,城邦以份地(据说来古格士将土地按照公民数目均分为块相等的土地,被称为份地,斯巴达人成年后或是从家庭继承土地,或是从城邦得到一块份地)的形式分配给斯巴达公民,公民再将土地发放被统治的农奴进行耕种,向他们收取粮食。
这样,斯巴达公民就可以专心进行军事训练,对内镇压奴隶的反抗,对外进行侵略战争。
第二,铸造铁币
为了平均社会财富,斯巴达的货币是铁币,由于沉重、价值较低,所以携带不便、流通不易,一方面避免商人囤积货物,获取暴利,另一方面,使外国商品,不易打入斯巴达市场,大大降低斯巴达财富外流的可能性。
第三,公食制度
斯巴达男子不论贫富,都在公共食堂吃饭,而且除了五人检察官以外,就连国王也必须在此会食。
吃饭的时候,人们可以畅谈国事,少年子弟也因此会获得宝贵的政治上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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