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公民苏格拉底和好人梭罗,守法的责任和公

故事要把时钟拨回两千多年,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失败,三十僭主的统治取代了民主政体。没多久,三十僭主的统治被推翻了,民主派重新掌权。这本是历史上平平无奇的权力轮回,但却催生了一场足以铭刻在人类文明中的审判,而且这场审判超越了法律的范畴,对后世的哲学、政治、伦理等多方面都带来的重大的影响。

由于三十僭主的头目克利提阿斯是苏格拉底的学生,而且苏格拉底一向不喜欢民主,他曾说民主“就是一群没有牧羊人的羊群”,实行多数人的暴政。新掌权的民主派就开始打起了这位雅典最有影响力的哲人的主意。

公元前年,一个与苏格拉底素未谋面的年轻人莫勒图斯,起诉苏格拉底“蛊惑青年”和“不信雅典的神,崇奉新神”。这背后藏着雅典民主派重要人物阿奴图斯的影子,由于他忌惮苏格拉底对民主的威胁,才想要通过审判将他逐出雅典。

可谁也没想到,这场审判由于苏格拉底的倔强,发展向了一个不可收拾的地步,当权者只不过是想将他逐出雅典,只要他肯低头。但苏格拉底却一直站在人的法官团面前教导他们,丝毫没有求饶的迹象,这也就最终导致最极端的结果——以服毒自杀方式执行死刑。

死刑并没有立即执行,在等待行刑的一个多月期间,每天都有哲人来找苏格拉底聊天,他的朋友、学生们也在为了挽救他的生命做着最后的努力——收买看守他的人默许他逃跑。但苏格拉底以越狱与作为一个公民的责任相悖为由拒绝了这个建议,最终在让朋友给神供奉一只鸡之后,坦然喝下毒药,安心赴死。

两千年过去了,一位美国人因为反对蓄奴,拒交“人头税”而被捕。他就是隐居湖畔两年,自耕自食,体验简朴和接近自然的生活,并著成长篇散文《瓦尔登湖》的梭罗。

他那次与其说是被捕,不如说是希望通过这种行为表达自己的不满,虽然只过了一晚,他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朋友解救出狱,但这个过程却促使他思考了很多问题。

而后梭罗于年以“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为题,阐述了其“不服从理念”,后来此文更名为《公民不服从》,也被认定为“不服从”一词的发端。在现代意义上,一般来说公民不服从(Civildisobedience),指发现某一条或某部分法律、行政指令是不合理时,主动拒绝遵守政府或强权的若干法律、要求或命令,而不诉诸于暴力,是非暴力抗议的一项主要策略。

有趣的是,横跨两千年的苏格拉底和梭罗,在面对法律时一个出于公民的责任遵守,一个遵循内心的声音抗拒,都获得了广泛的赞许以及引起了长期的讨论。那么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行为分别获得了不同程度上的支持,是否说明了很多人类之间的事物本身就无法就某一些问题达成一致,还是在一个更深的层面向我们揭示了什么?

自从笛卡尔明确提出了思维和身体的二分之后,人们始终徘徊在区分和融合的交叉路上,无论康德的正反合三分还是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都是希望能够在明显的对立之中找到一条可以统一起来的道路。

而现实,不过如盲人摸象一般,每个人在自己的认知范围内,努力的去分辨,在分辨中又需要相对性的辅助,用白来定义黑,用好来定义坏,用善来定义恶。从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苏格拉底由于遵从自己对社会的契约和法律的责任而是善的,但梭罗就是恶的;换一个方向,从尊重人性的角度来看,梭罗又成了善,而苏格拉底因为轻易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变成了恶。

就像康德所提出来的,每个人都要面对的“自然-自由”问题一样,在所有人的现实生活经历中,都有着强烈的被自然限制的经验,太阳东升西落,所有的物理原理都是框在每个人头上的紧箍咒;但同时我们也会察觉到即便是密不透风的自然规则下,人依旧保有自己的可能性,不但可以决定自己要做什么,还能在自然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更加丰富的创造。

所以说自然限制了自由,自由突破了自然,在不同的视角之下都是毫无疑问的。

当我们可以打破非黑即白的判断准则时,就可以看到事物的多个侧面,并获取对其在更高维度上的感悟。借此来透过苏格拉底和梭罗的不同行为,就可以很容易得到两个界限,并由此框定出人与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这些关系的合集,才是社会生活或者说政治生活的全貌和真相。

在苏格拉底一边,是从个体出发,维护其进入社会所订立的契约,肩负起遵从法律的责任,做一个好的公民。

在梭罗一边,是从群体出发,向内心探求良知的判断,守护着道德的底线,做一个好的人。

这两种行为,就是做一个好公民和做一个好人之间的差异,也是法律和良知、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冲突,针对于这些,还需要做一些更深入澄清。比如苏格拉底的行为,他所坚持的公民义务,也就是卷入社会的人,在融入社会的时候,必须要放弃一部分自由或权力,姑且不论是霍布斯还是从卢梭的“契约”的概念,都要求一个人在成为公民的时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个责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缔约社会所制定法律的认同和执行。

苏格拉底所呈现出来的,就是作为公民的个体与法律之间的道德关系。这也符合康德的“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可以成为普遍规律”的道德律令。如果一个人承认社会,就应当承认这个社会的法律并遵从。设想一下,如果一个社会中,所有人都不遵从他们共同制定的法律,那么社会将不复存在,从而退回到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然状态。

那么梭罗的行为是个人对法律的不道德么?汉娜·阿伦特在《公民不服从》中写道“异议权之中隐含着一致同意,清楚地说明并且展示了此种默会的同意”,梭罗行使的是异议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认同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异议的背后,首先就是一致的同意。这也是阿伦特在弥合二元论矛盾所做出的黑格尔式的努力。

同样,阿伦特也给了公民不服从一个属于她的解释:当为数众多的公民都相信,正常的变革渠道不再通畅,冤屈将无法上达视听、洗刷昭雪时,或是相反,当政府试图改变或已经着手变革,并坚持那些其合律性和合宪性遭到严重质疑的行为方式时就会发生公民不服从。

在此就要澄清一个区别,即公民不服从和刑事不服从之间的差异,阿伦特所言的公民不服从的主体,是一个为了某种权益聚集在一起的群体,他们为了表达某种争取,而通过非暴力的对一些法令规则的违反,让其要争取的权益进入到主流社会的议事日程中。虽然最早梭罗是单独以身试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不服从的行为更多的是以群体为主出现在社会当中。

与此极为不同的是,刑事不服从则是以个人为主体,在一些刑事问题上,个人对于法律的抗拒甚至是藐视。虽然乍一看起来,这二者非常好区分,但一旦进入到实际的经验,如果想在一些微妙的地带区分二者并不比谈论苏格拉底和梭罗之间的异同更容易。

想要说出刑事不服从和公民不服从之间的差异,只参照法律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公民不服从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即用一种违法行为来提出法律不合理的诉求,也就是在法律之外,暴力之下去探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它本身就不是法律范畴之内的事情。而刑事不服从,则毫无法外因素,比如虽然孕妇可以短期内避免严重的刑罚,但是在分娩之后,还是要遵从法律对她的惩罚。

那么公民不服从的法外因素又是什么,其判断标准应该如何选取。人在成为一名守法的公民之前,应该是一个自然的人,这在逻辑上是一个确定无疑的推断。那么自然人在没有法律作为外部约束的时候,其行为准则就是道德,这种准则向善的动力,就是所谓的良知。

就如梭罗并不是依照某条法律而是遵从内心的良知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由此引出其公民不服从的行为。但这也会遇到一个难题,即法律的“合法性”在于其契约性质,也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共同认可,那么良知是否存在其“合法性”呢?

简单的说,良知究竟是能够达到人们默契般的一致,还是仅仅是相对的信念。如果说遵从法律是做一个好公民的基本要求,那么是否能在一个普遍范围内,找到一个做好人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良知的普遍性和一致性是否存在?

很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任何关于良知普遍存在于人们心中,且能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一致的直接证据。每个人都像是一个黑匣子,思想是无法被他人所直接窥视的,但至少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行为,这种思想的现实呈现,可以作为一种间接的表征,让我们有理由相信,虽然所谓的“善”并不一直存在于社会的各个角落,但用良知所导致的行为表达对善的追求,的确是人类文明中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由此,就如抽象出“自然-自由”这一成对的概念一样,公民不服从只不过是表达良知的一种手段,苏格拉底和梭罗行为的对比,不过是“法律-良知”之间的协调,它说明的是人的一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依据,究竟是遵守法律,还是遵从良知。

对一个善的社会,遵从法律,做一个好的公民是顺其自然的事情,而在一个恶的社会,遵从法律有可能就会违背良知,这时需要通过良知的唤起和与他人的共鸣,形成对律令的反抗,直至纠正律令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所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像苏格拉底一般反思自己的行动,像梭罗一般追问自己的良知,在行动之时认清目标和规则,并且时时铭记,人,终究是有拒绝的权力,以及改变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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